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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助〔2014〕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现将《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评审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评审细则》

2014年10月15日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评审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中职学校政府奖学金的管理与评审工作,促进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政府奖学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财政隶属关系属于市、区两级财政,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公办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是纳入北京市招生计划并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含本市及外省市)在校学生(不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评审标准和条件

基本条件:

1、爱祖国,诚实守信,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尊敬师长,道德品质良好;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

3、积极上进,刻苦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技能,专业知识扎实,职业技能熟练。

政府奖学金的评定标准:

凡符合基本条件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颁发政府奖学金:

(1)上一学年内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85分且无不及格科目或所学课程成绩均为优良等级以上;

(2)上一学年内在市级(含)以上职业技能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且获奖学生学习成绩原则上无不及格情况;

(3)上一学年内获市级(含)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且获奖学生学习成绩原则上无不及格情况。

政府奖学金每生2000元。

第四条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审批表》;

(二)获奖证明材料

参加市级(含)以上职业技能比赛获奖的学生需提供有效的获奖证书。

获得市级(含)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需提供有效的荣誉证书。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学校核实完即退还,复印件与该生审批表一同报送。

第五条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学校应成立由主管校长任组长、相关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和管理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有学生参加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负责初评工作。

第六条 评定工作的程序

(一)9月初,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学生资助评审工作。

(二)学生资助评审小组收集学生提交的《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审批表》和证明材料,对照本细则的申请条件,严格审核,初步确定学生的获奖资格,并由班主任书写评语并签字。

确定工作完成后,应将拟获奖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评审小组提出质疑。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表》。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年级(或专业)审核通过的拟获奖学生名单等初审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学校、区县教委将初审通过的参评材料连同评审报告上报市资助中心,市评审委员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 经费的预算、拨付及发放工作

(一)每年10月,各区县、学校申报下一学年的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预算。

(二)市资助中心根据预算批复及市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的受助学生人数向各学校拨付政府奖学金经费。

(三)学校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发放到获奖学生手中。

第八条 各区县、学校要认真做好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和核发工作,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账户中的结余资金实行滚存,不得发生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各单位要主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各学校应分别将学生的申请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政府奖学金发放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存入学生个人信息档案。备案表、发放表等分学年度建档,保存3年备查。

第十条 其他注意事项

(一)五年制高职学生,前3年视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第4年开始不再享受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上一学年顶岗实习的学生不参加政府奖学金评选。

(二)获奖证书及荣誉证书的颁发日期应在评定学年内,且该证书只能作为该学年的评审证明材料,原则上不得跨学年使用或重复使用。如遇国家级比赛或国际大赛证书下发缓慢等情况,可提供具有比赛组织部门盖章的获奖花名册、获奖公告等原件。

(三)颁发市级(含)以上职业技能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证书的单位应为教育主管部门、行业主管单位或一级学会。比赛仅限专业技能类比赛,能代表或体现本行业本专业较高水准。文明风采大赛等非专业技能性比赛不在此列。若比赛中设置了特等奖,且根据比赛规程特等奖是最高奖项时,特等奖等同于一等奖。

(四)为鼓励克服身体困难而勤奋努力的优秀学生,评定学年符合免体条件的学生可以参评政府奖学金。但免体学生在该学年的上课出勤率应为90%以上。

(五)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应按学年一次性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拖欠,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

(六)《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审批表》填表要求

审批表正反面打印,表格格式保持不变,内容可以手工填写,也可以电子填写后打印,签字处均应为手写签字,盖章处均应为红章。

1、出生年月应与身份证号相对应;

2、班级名称应填写为“第×年级××班”;

3、何时获何种奖励应填写校级及以上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技能竞赛等获奖情况,以获奖时间的先后顺序分行依次填写,格式为“××-××学年 获得校级/区级/市级/全国/国际 获奖名称  获奖等级”;

4、在校表现应由班主任根据该生的实际表现从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全面、客观的进行评价,评语应以第三人称书写,内容条理清晰,无错别字,符合中文段落格式,不少于200字,建议设置为小四号宋体、1.5倍行距,若字数较多,可改为五号字;

5、学习成绩分两个学期填写,课程名称尽量填写全称,若课程名称字数较多,可简化为4-6个字;课程成绩应以百分制形式填写,成绩不是百分制的,应同时填写原成绩及换算后成绩,格式为“课程名称 原成绩/换算后的百分制成绩”;成绩分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平均分为两个学期的所有成绩直接计算平均数;

6、学校意见应根据学校评审结果如实填写,阐明对该生的整体评价、是否符合评审条件、公示结果、是否同意上报等;学校意见栏应由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7、上报材料顺序应按年级或专业进行排序,且与《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表》顺序一致。